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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2
锻造、碾压、机械加工
产品表面应该车光、倒角;两个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3.2μm(以满足超声检验要求为准),内、外侧面的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12.5μm(外圆周面需进行超声探伤时Ra应不大于3.2μm),倒角半径为5-15mm。
产品表面不应有裂纹、折叠、重皮等肉眼可见的缺陷。
表面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的方法清楚,清楚深度应不超过其尺寸公差,并应保证其最小允许尺寸;清理深度与宽度之比在两端面应不大于1:6,在内、外侧面应不大于1:10,外侧面修磨应顺轴向进行。
产品应进行两个端面(当环材壁厚小于40mm时或环材截面高度与壁厚之比不小于4时为外圆周面)的超声波探伤检验,并应符合GB 5193的规定,其验收级别如下表所示。
产品截面高度或环材壁厚mm | 验收级别 |
≤150 | A |
>150 | B |
产品的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、折叠、气孔、金属或非金属夹杂、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。
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供方可检验TC4产品的显微组织,经上表规定热处理后,TC4产品的显微组织应是两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,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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