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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质:TA0、TA1、TA2、TA3、TA9、TA10、TC4
工艺:轧环、锻造、热处理
执行标准:GB/T16598
供应状态:热加工状态(R)、退货状态 (M)
应用:钛及钛合金饼和环主要用于石油化工、冶金、医疗机械行业
牌号 | 供应状态 | 产品形式 | 规格,mm | |||
外径 | 内径 | 截面高度 | 环材壁厚 | |||
TA0,TA1,TA2 ,TA3,TA9, TA10,TC4 | 热加工状态(R) 退火状态(M) | 环 | 200-400 | 100-300 | 35-120 | 40-150 |
>400-700 | 150-500 | 40-160 | 40-250 | |||
>700-900 | 300-700 | 50-180 | 40-300 | |||
>900-1300 | 400-900 | 70-250 | 40-400 |
产品表面应该车光、倒角;两个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3.2μm(以满足超声检验要求为准),内、外侧面的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12.5μm(外圆周面需进行超声探伤时Ra应不大于3.2μm),倒角半径为5-15mm。
产品表面不应有裂纹、折叠、重皮等肉眼可见的缺陷。
表面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的方法清楚,清楚深度应不超过其尺寸公差,并应保证其最小允许尺寸;清理深度与宽度之比在两端面应不大于1:6,在内、外侧面应不大于1:10,外侧面修磨应顺轴向进行。
产品应进行两个端面(当环材壁厚小于40mm时或环材截面高度与壁厚之比不小于4时为外圆周面)的超声波探伤检验,并应符合GB 5193的规定,其验收级别如下表所示。
产品截面高度或环材壁厚mm | 验收级别 |
≤150 | A |
>150 | B |
产品的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、折叠、气孔、金属或非金属夹杂、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。
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供方可检验TC4产品的显微组织,经上表规定热处理后,TC4产品的显微组织应是两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,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。